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