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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需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设立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 有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地点和必要的办公、制作条件;
  3. 有不少于 50 万元的注册资金;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申请材料

  •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
  • 经营场地证明;
  • 资金证明;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审批程序与时限

受理(1 个工作日)→ 审理(10 个工作日)→ 审定(5 个工作日)→ 告知发证。审批总时限约 20 个工作日。批准的制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
FAQ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常见问题

以下为关于本项资质的高频问答,如需更具体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50 万元,且需有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地点和不少于 5 名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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