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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
作者:   发布于:2014-07-10  来源:
 

商办秩函[2013]693号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修订的《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2013年开始执行。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药品流通统计直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进展顺利,2013年5月,我部发布了《2012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为完善行业统计体系,做好下一阶段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2年统计工作总结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2012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切实改进。同时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的通报》(商办秩函[2013]93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行业统计填报工作表现突出的直报企业、非直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未较好完成填报工作的企业进行重点督促,督促后仍无改进的,可向我部申请取消该企业直报资格。

  二、发布年度统计报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发布本地年度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增强信息数据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请从2014年起,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上年度统计报告初稿报我部(市场秩序司)预审,待全国统计报告发布后择机发布。为做好地方统计报告发布的准备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编写2012年度本地统计报告并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我部(电子版请发电子邮箱,已通过商贸流通统计系统报送统计报告的,无需重复报送)。

  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数据的催报、审核和确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本地直报企业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做好药品流通网上直报系统(http://yplt.mofcom.gov.cn)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企业催报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比等功能,保障数据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四、继续扩大直报企业比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建议增加的直报企业名单》主动联系有关企业及本地其他具备规模代表性、地区代表性和经济类型代表性并能长期稳定发展的药品流通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促其加入统计直报系统。同时要利用现有渠道,请相关行业协会和统计系统内大型集团企业母公司动员其会员企业和子公司参加直报。

  2012年年报中,非直报企业销售额占全省销售总额比重较大的省份的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上述非直报企业名单及其销售额报我部(市场秩序司),并动员这些企业加入直报系统。

  五、加大行业统计培训工作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印发的《制度》、培训资料和统计系统网站,通过培训会议、发放材料、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抓紧对本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药品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的人员开展培训。跟踪做好对新加入直报企业的培训,以及相关单位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的工作衔接。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我部(市场秩序司)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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