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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俗称“文网文”)。

办理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 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业务范围包含游戏的需 1000 万元),以及相适应的设备、工作场所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 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8. 涉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交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同意文件;
  9. 从事 ICP 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以及长期服务保障措施;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网站安全、信息安全保密、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
FAQ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

以下为关于本项资质的高频问答,如需更具体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

业务范围包含游戏的,注册资金需 1000 万元;不含游戏的,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通常需要同时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与 ICP 经营许可证,我们可一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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