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包括外资入股企业);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企业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 1000 万元以上;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服务的应在 2000 万元以上;
-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 符合广电主管部门确定的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数量应在 20 人以上,并具备相应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含业务类别、播出标识、传播方式、传播网络、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从事该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审批流程与有效期
地方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广电总局自收到申请或初审意见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 20 日)。《许可证》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于期满 6 个月前办理续办手续。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