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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满足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等条件。

许可条件要求

  1.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以投资人为申请人,已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以该企业为申请人;
  2.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3. 2009 年 6 月 1 日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申请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 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 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 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与有效期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换发,换发后编号不变,有效期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
FAQ

食品流通许可证常见问题

以下为关于本项资质的高频问答,如需更具体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

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3 年,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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