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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 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培训证明等;
  5.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 办公场地证明;
  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程序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
FAQ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

以下为关于本项资质的高频问答,如需更具体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并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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