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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什么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申请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4. 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 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 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处罚。

注册资本要求

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规与常见办理要求整理,具体办理条件与材料以主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如需针对性评估,欢迎致电 186-0988-0118。
FAQ

第三方支付牌照常见问题

以下为关于本项资质的高频问答,如需更具体的建议欢迎来电咨询。

全国范围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省级范围经营的最低为 3 千万元人民币,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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