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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SP企业年检常见违规问题及有关建议
作者:   发布于:2014-07-10  来源:
 
  近年年检被整改企业主要类型包括:未按时参检的,未按时开通电信业务的,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开展电信业务的,许可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的,码号欠费的,拒不配合执法的,提供虚假信息的等等。具体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问题。电信业务经营属于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因此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将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纳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对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企业,应立即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将在2012年度年检中对参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无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将责令企业限期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变更营业执照的,将给予“年检整改”处理。
  二、按时开通业务的问题。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此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获证企业均应已开展相关电信业务。对尚未按时开通业务的,建议尽快开通有关业务。
  三、在省备案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第四款规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相关管局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鉴于此,对在省管局已开业务未备案的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的,应立即到省管局履行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省管局工作,自觉接受省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许可信息变更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我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鉴于此,对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许可信息已发生变更仍未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应立即到我部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五、积极配合执法的问题。经营者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依照《电信条例》第四条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执法。
  六、专业人员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公司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应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为证实企业确有相应人员,年检过程将抽查部分企业为员工所上社保的证明文件。因此,建议按照《公司法》、《劳动法》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七、客户服务质量保障的问题。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规定的标准,应做到7*24小时服务,提供400、800或本地客服电话,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客户服务和投诉保障工作。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问题。经营者提供电信业务时,应符合《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技术规定YDN 126—2007)的规定,经营者应参照基本要求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设。
  九、码号欠费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用。对码号欠费的,应立即按要求缴纳码号使用费用。
  十、落实接入服务责任、净化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问题。针对手机淫秽色情、群发短信诱骗消费、不明扣费、未明码标价、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等问题,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应认真自查。
  十一、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超过上述范围开展经营的,应立即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或者尽快到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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